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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安”案终审宣判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4-12-18 16:48:02 打印 字号: | |

7月11日下午3时30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到广泛关注的王军华等13名被告人犯诈骗等罪一案做出终审宣判,上诉人王军华(原军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50万元。法院对其余各上诉人也作了相应的终审判决。

二审大部分维持原判

2012年12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对王军华等13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单位行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一项或几项罪名判处相应刑罚。

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王军华等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原审法院严把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认为指控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原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军华等八人不服,提出上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单位行贿数额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二审对王军华的单位行贿罪未予认定,刑期也相应由有期徒刑十八年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50万元;上诉人郭运生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在二审期间能认罪悔罪,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其他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均维持原判。

案情复杂五次开庭

该案是广东省开展“三打两建”期间侦破的一起重大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罪名多,社会影响大。一审宣判后,多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鉴于该案案情复杂,尤其是在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交大量新的证据,为核实新证据并充分保证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有足够的时间收集证据,保证其上诉权和辩护权,珠海中院先后5次开庭,庭审时间加起来总共长达9天。

主审法官表示,为了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合议庭不放过任何一个重要细节。据介绍,本案因为涉及罪名多,庭审中上诉人提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往往连续长达几个小时。对此法庭进行了充分尊重和仔细聆听,并对关键事实的异议充分查明。

如在二审期间,辩护人提出证据证明军安公司的沙白年产量远高于一审认定。为查明军安公司的沙白年产值,二审法院依法对军安公司雇请的沙白打捞船只数量、每条船的年收入、捕捞人员的每天报酬等事实通过庭审进行核实,实事求是地对一审认定的数额进行了调整。整个审判过程充分彰显了公开、公平、公正。

链 接“军安”七宗罪

王军华于1997年2月成立军安公司后,于2002年11月与珠海市金湾区海洋与渔业局签订了海域投资开发合同,经审理认定,上诉人王军华、王新华、彭立新等人在经营、管理该承包海域过程中,犯有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七宗罪。

诈骗罪

自2007年6月,珠海高栏港区管委会因修建航道、码头等基本建设需要,先后四次征用军安公司承包海域并委托南海水产研究所对军安公司被征收海域的养殖损失进行了评估,王军华等人在抽样评估中弄虚做假,事先将贝类投放在抽样评估的海域并做好标记,评估时专门在标记位置捕捞贝类,或者事先将贝类直接放在抽样评估的捕捞网中,以增加评估产量,意图骗取国家巨额的征收补偿款。因高栏港区管委会认为评估价7674.66元/亩的价格过高,不合情理,遂将补偿价格一再压价,最终以4437元/亩达成补偿协议。经查,王军华等人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700多万元。

非法经营罪

2004年至2010年期间,上诉人王军华在所经营的军安公司、军信公司、警盾公司等多家公司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指使上诉人王新华、覃忠田、刘德涛等人以公司名义与多个用砂企业、个人签订非法采砂协议,将承包用来养殖沙白等贝类的海域提供给他人大肆开采海砂并收取巨额费用,牟取暴利。经统计,在2004年至2010年七年间,王军华等人贩卖海砂非法所得近4000万元。

合同诈骗罪 2010年9月,在明知承包海域无砂可采,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上诉人王军华成立的华众公司与珠海某公司签订了开采、买卖海砂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华众公司收取对方500万元保证金和260万元首期预付款。在发现没有海砂后,对方多次要求退还保证金和货款,但是上诉人王军华、刘德涛故意避而不见,拒绝退还上述保证金和货款。

敲诈勒索罪

军安公司投资经营珠海市高栏港部分海域后,陆续招募上诉人党进金和原审被告人黄立春、陈志辉、程波等多名海面管理员,在公司养殖部主任上诉人彭立新的管理下,根据王军华、王新华的指示和要求,统一着公司发放的迷彩服,驾驶公司配备有棍棒和刀具的快艇和水泥船分班在海面巡逻,如发现有过海船只在军安公司承租的养殖海域捕鱼,便将船只拦停或扣押,威胁船主,并以船只影响贝类生长为由向被害人勒索现金共计16.6万元。

破坏生产经营罪

虽然军安公司承包的海域与荷包村发包的海域存在重合,但是荷包村海域的承包户并不知情,在承包海域养蚝过程中,军安公司也一直未提出异议。2011年4月,因进入雨季生蚝养殖区的海水环境发生变化,蚝民需要将蚝搬迁至其他海域继续养殖,或者收蚝。受上诉人王新华的安排,上诉人彭立新带领上诉人党进金以及原审被告人黄立春、陈志辉、程波等人乘坐一艘水泥船和两艘快艇前去交涉,称该海域系军安公司承包海域,要与公司领导协商处理后方可动蚝,否则后果自负。后彭立新多次带人过去巡逻,阻止蚝民取蚝,使得部分蚝民未能及时取蚝、搬迁,造成生蚝大量死亡。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2012年4月某日,上诉人王新华以要审计、查看公司的账本为由,要求军安公司财务经理将公司所有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交出后,伙同上诉人刘德涛在珠海市金湾区小林时代工业园大厦外面烧毁部分会计凭证。 故意毁坏

财物罪

被害人袁某在承包王军华开办公司二期厂房建设期间,因工程款等问题与上诉人王军华发生矛盾。2009年10月某日晚,上诉人刘锋带着原审被告人王福军、朱勇等人持塑料警棍打砸袁某停放在大帝苑酒家停车场的黑色皇冠小汽车。经鉴定,被毁坏车辆的实际损失为人民币14515元。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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