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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生一胎内地生二胎是否超生?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4-12-17 11:31:00 打印 字号: | |

在香港生一胎后,在内地生二胎是否属超生?珠海一对夫妇因此被判超生,一审判决这对夫妇罚款近20万元,他们不服上诉。昨日,案件二审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了解,在2008年期间,梁先生携其妻兰女士赴港产子。在兰女士诞下长子阿信后,夫妻俩决定让其入籍香港,并留在香港随姑妈生活。直到阿信三岁要上幼儿园,才接回珠海同住。

2013年,妻子兰女士再次怀孕,并在珠海市人民医院产下次子小誉。金湾区卫计局判定夫妻二人违法超生,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19万7千余元。

金湾区卫计局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认为夫妻二人户籍和居住地均在广东省,其在境外所生子女应计入该夫妇子女数,其长子阿信应为其第一个子女,而次子小誉则是他们违法生育的第二个孩子。

梁氏夫妇在庭上称,其长子阿信属于在境外生育,且已入籍香港,并不属于政策内生育子女,次子小誉才是其政策内生育的“一孩”。其辩护律师进一步表示,对方依据的适用法律错误,称《条例》并不包含境外情况,“所谓境外就等于国外,内地的法律怎么能够在国外生效?”

高额的社会抚养费是双方争论的第二个焦点。近20万元的处罚单是怎么开出来的?金湾区卫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收标准规定,以当地居民人均收入为基数,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乘以3至6倍,即为应缴社会抚养费数额。“金湾区曾下发规定,一律按照最高倍数征收,除非主动提交生活困难申请,”她说。珠海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32978元,乘以6即将近20万元。

梁先生表示,他们家生活并不宽裕,他没有固定职业,在港、珠、澳各地打工,而妻子兰女士也赋闲在家,根本无力支付高额罚款。

庭上,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将择日宣判。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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